|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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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業務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長遴選二人。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就行政院衛生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三、社福主管機關代表:就行政院社福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四、教保服務學者二人。 五、教保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幼兒園經營者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六、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就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七、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就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八、婦女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婦女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九、家長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家長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十、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十款之代表,不得為幼兒園負責人。 |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長遴選二人。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就行政院衛生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三、社福主管機關代表:就行政院社福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四、教保服務學者二人。 五、教保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幼兒園經營者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六、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就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七、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就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八、婦女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婦女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九、家長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家長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十、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十款之代表,不得為幼兒園負責人。 |
一、依教育部組織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為因應前揭組織法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配合組織調整作業,爰修正第一項序文本會副召集人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業務副署長兼任。
三、其餘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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