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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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各機關辦理召集事務,權責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為中央主管機關。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為召集監督機關,並為後備將級軍官之召集機關。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為轄區內召集管理機關。 四、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為轄區內之召集執行機關,並為後備校、尉級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及補充兵之召集機關。 五、內政部為中央協辦機關。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召集事務之協助機關。 七、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為轄區內召集事務執行監督機關。 八、鄉(鎮、市、區)公所、警察分局為轄區內召集事務機關,分負召集準備及實施之責。 | 第三條 各機關辦理召集事務,權責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為中央主管機關。 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為召集監督機關,並為後備將級軍官之召集機關。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為轄區內召集管理機關。 四、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為轄區內之召集執行機關,並為後備校、尉級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及補充兵之召集機關。 五、內政部為中央協辦機關。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召集事務之協助機關。 七、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為轄區內召集事務執行監督機關。 八、鄉(鎮、市、區)公所、警察分局為轄區內召集事務機關,分負召集準備及實施之責。 |
一、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依國防部組織法,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已改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爰修正第二款。
二、配合金門縣及連江縣動員管理組改為後備服務中心,爰修正第四款權責機關名稱,以符現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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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動員召集範圍、人數,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其召集準備如下: 一、國防部依年度動員需要,按年令頒軍隊動員計畫。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接奉前款規定之年度軍隊動員計畫後,應即轉頒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並訂定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一切召集準備。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年度軍隊動員計畫及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除予縣市後備指揮部必要之指示、受理人員之申請及指定主充足縣市後備指揮部外,並會同辦理編審、輔導資料傳輸、核校、分發、事故處理,完成召集準備。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之指示,核對、校正及傳輸人員申請資料,完成人員充足作業,將動員召集令正本及動員召集名冊分送有關警察分局保管,另將動員召集名冊送動員部隊,並適時辦理要員增刪遞補、管制事故處理、規定偏遠地區召集令保管之下授原則,輔導警察分局完成召集準備,及協調動員部隊、役政、戶政單位,適時完成各項配合作業。 五、警察分局接到動員召集令正本及動員召集名冊後,應即確實核對,並將召集令按動員符號區分分駐、派出所,分別裝袋保管,於袋上註明動員符號與分駐、派出所名稱及召集令數目。 六、召集令之受領及傳達,必要時得舉行模擬演習。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召集準備工作,應督導所屬主管召集事務之役政、戶政、警政單位及人員,密切連繫配合,完成一切召集準備事務。 動員召集令副本,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無法投遞時,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 第六條 動員召集範圍、人數,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其召集準備如下: 一、國防部依年度動員需要,按年令頒軍隊動員計畫。 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接奉前款規定之年度軍隊動員計畫後,應即轉頒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並訂定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一切召集準備。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年度軍隊動員計畫及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除予縣市後備指揮部必要之指示、受理人員之申請及指定主充足縣市後備指揮部外,並會同辦理編審、輔導資料傳輸、核校、分發、事故處理,完成召集準備。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之指示,核對、校正及傳輸人員申請資料,完成人員充足作業,將動員召集令正本及動員召集名冊分送有關警察分局保管,另將動員召集名冊送動員部隊,並適時辦理要員增刪遞補、管制事故處理、規定偏遠地區召集令保管之下授原則,輔導警察分局完成召集準備,及協調動員部隊、役政、戶政單位,適時完成各項配合作業。 五、警察分局接到動員召集令正本及動員召集名冊後,應即確實核對,並將召集令按動員符號區分分駐、派出所,分別裝袋保管,於袋上註明動員符號與分駐、派出所名稱及召集令數目。 六、召集令之受領及傳達,必要時得舉行模擬演習。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召集準備工作,應督導所屬主管召集事務之役政、戶政、警政單位及人員,密切連繫配合,完成一切召集準備事務。 動員召集令副本,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無法投遞時,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
一、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均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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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動員召集依動員令實施,由國防部同時以電話及書面二種方式,按下列規定傳達之: 一、電話動員令: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接奉國防部電話動員令要旨後,立即傳達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直屬縣市後備指揮部,並通報內政部役政、警政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對動員符號後,立即傳達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對動員符號及查明應召員報到日、時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分局傳達,並通知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 (四)警察分局立即傳達所屬分駐、派出所,並派專差受領動員召集令。 (五)各單位發話及受話雙方,均應記錄通話人級職、姓名及通話內容與通話起止時間,各受話單位並應向發話主管單位查證。 二、書面動員令:依前款程序以專差、傳真、電傳或加急電報,逐級送達至警察分局,並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通報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 前項動員令得視實際需要,配合大眾傳播媒體下達。 第一項動員令傳達完畢後,應將傳達情形列表層報國防部。 | 第七條 動員召集依動員令實施,由國防部同時以電話及書面二種方式,按下列規定傳達之: 一、電話動員令: (一)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接奉國防部電話動員令要旨後,立即傳達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直屬縣市後備指揮部,並通報內政部役政、警政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對動員符號後,立即傳達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對動員符號及查明應召員報到日、時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分局傳達,並通知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 (四)警察分局立即傳達所屬分駐、派出所,並派專差受領動員召集令。 (五)各單位發話及受話雙方,均應記錄通話人級職、姓名及通話內容與通話起止時間,各受話單位並應向發話主管單位查證。 二、書面動員令:依前款程序以專差、傳真、電傳或加急電報,逐級送達至警察分局,並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通報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 前項動員令得視實際需要,配合大眾傳播媒體下達。 第一項動員令傳達完畢後,應將傳達情形列表層報國防部。 |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均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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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接奉臨時召集命令,按召集部隊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日、時、地點,下達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直屬縣市後備指揮部。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前款命令,分配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臨時召集。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分配任務,按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選員召集之。 | 第十八條 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接奉臨時召集命令,按召集部隊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日、時、地點,下達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直屬縣市後備指揮部。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前款命令,分配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臨時召集。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分配任務,按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選員召集之。 |
第一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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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協調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指定回役部隊、報到日期及地點,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 | 第十九條 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協調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指定回役部隊、報到日期及地點,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 |
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依國防部組織法,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已分別改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另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裁撤,爰修正相關文字,以符實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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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區最高警備機構:依軍事警備需要,訂定臨時召集計畫,層報國防部核定後,提出人員申請分配表,向指定之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核定之計畫及地區最高警備機構提出之申請,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選員召集之。 | 第二十條 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區最高警備機構:依軍事警備需要,訂定臨時召集計畫,層報國防部核定後,提出人員申請分配表,向指定之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 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核定之計畫及地區最高警備機構提出之申請,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選員召集之。 |
第二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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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集部隊依需求,向所在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人員補充申請。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其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層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審查地區後備指揮部轉報之申請表後,按預定之召集計畫,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完成選員,並將要員編組磁帶送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命令及指示,督導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臨時召集。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轉發之要員編組磁帶,完成名冊、召集令印製、核對及事故人員換補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單位傳達實施臨時召集,並應隨時與召集部隊保持連繫協調。 召集部隊遇有緊急狀況,需補充人員時,地區後備指揮部得依縣市後備指揮部轉報之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衡量後備軍人列管狀況,即分配選員,並層轉國防部備查。 | 第二十一條 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集部隊依需求,向所在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人員補充申請。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其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審查地區後備指揮部轉報之申請表後,按預定之召集計畫,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完成選員,並將要員編組磁帶送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命令及指示,督導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臨時召集。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轉發之要員編組磁帶,完成名冊、召集令印製、核對及事故人員換補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單位傳達實施臨時召集,並應隨時與召集部隊保持連繫協調。 召集部隊遇有緊急狀況,需補充人員時,地區後備指揮部得依縣市後備指揮部轉報之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衡量後備軍人列管狀況,即分配選員,並層轉國防部核備。 |
一、第一項各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配合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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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教育召集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其召集準備如下: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年度教育召集指導大綱,並參考有關司令部年度教育召集計畫,訂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下達各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協調召集部隊訂定年度教育召集實施計畫,下達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實施計畫,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副知轄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四、召訓部隊:應依其隸屬司令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擬訂教育召集訓練計畫,下達所屬部隊,副本陳報上級單位,並副知擔任充足縣市後備指揮部。 | 第二十二條 教育召集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其召集準備如下: 一、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依國防部年度教育召集指導大綱,並參考有關司令部年度教育召集計畫,訂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下達各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協調召集部隊訂定年度教育召集實施計畫,下達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實施計畫,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副知轄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四、召訓部隊:應依其隸屬司令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擬訂教育召集訓練計畫,下達所屬部隊,副本陳報上級單位,並副知擔任充足縣市後備指揮部。 |
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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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教育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將召集實施計畫表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召訓部隊。屬年度重大演訓之召集,應於召集日十四日前;屬支援災害防救之召集,應於召集日六日前,將召集令、召集名冊及召集實施計畫表,送交有關警察分局及召訓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召集令及召集名冊,應詳予核對後,分送所屬分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屬年度重大演訓之召集令於召集日十日前;屬支援災害防救之召集令於召集日四日前,交付完畢。 三、召訓部隊:接到第一款召集名冊及有關資料後,應即完成人員作業分配,並於召集日後七日內,將加蓋已報到或未報到章戳之召集名冊一份,退還原縣市後備指揮部。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及支援災害防救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達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 第二十三條 教育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將召集實施計畫表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召訓部隊。屬年度重大演訓之召集,應於召集日前二週,將召集令、召集名冊及召集實施計畫表,送交有關警察分局及召訓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召集令及召集名冊,應詳予核對後,分送所屬分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日前十日交付完畢。 三、召訓部隊:接到第一款召集名冊及有關資料後,應即完成人員作業分配,並於召集日後七日內,將加蓋已報到或未報到章戳之召集名冊一份,退還原縣市後備指揮部。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達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
一、國軍為達成支援災害防救之目的,於災害發生時,運用年度後備軍人教召訓練計畫召訓編成之後備部隊,按召訓流路、區分梯次之計畫兵力,納入作戰區指揮部統一管制運用,以遂行災害防救任務,惟災害情形嚴重,依召訓流路、區分梯次之計畫兵力不足時,須提前召集已納入召訓流路之後梯次後備部隊支援救災任務,應即啟動召集令緊急送達機制,由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於召集日六日前,將召集令、召集名冊及召集實施計畫表送交有關警察分局及召訓部隊,以肆應救災任務,另以週數計算日期較不明確,改以日數計算較為清晰,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相關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一款之修正,並為使後備軍人能有足夠時間安頓工作及家務,區分其屬年度重大演訓或支援災害防救之召集,律定警察機關應分別於召集日十日或四日前,將召集令送達應召員,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增訂相關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教育召集平時以郵遞送達方式送達應召員為原則,配合第一款之修正,並考量支援災害防救時有啟動召集令緊急送達機制之需要,爰於第二項增訂支援災害防救之除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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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軍勤隊勤務之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決定年度勤務召集範圍、人數、時、日,訂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下達各司令部,並副知各使用單位。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所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執行。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之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將必要事項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分局)。 五、各司令部:依國防部所定之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訂定軍勤隊運用計畫,下達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副本送國防部,並督導所屬,完成召集準備。 六、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按實際狀況需要,依各司令部所定軍勤隊運用計畫,協調有關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港務局、臺灣鐵路管理局、公路局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工務局由直轄市政府,依戰時需要,提出需求及使用地點,彙送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申請;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部彙送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申請。 前項使用單位所屬員工具有補充兵身分者,得編入各該單位常設工程搶修隊,擔任其本身搶修工作,並列冊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准免編入該地區之軍勤隊。 | 第二十九條 軍勤隊勤務之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決定年度勤務召集範圍、人數、時、日,訂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下達各司令部,並副知各使用單位。 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依國防部所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執行。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之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將必要事項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分局)。 五、各司令部:依國防部所定之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訂定軍勤隊運用計畫,下達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副本送國防部,並督導所屬,完成召集準備。 六、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按實際狀況需要,依各司令部所定軍勤隊運用計畫,協調有關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港務局、臺灣鐵路管理局、公路局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工務局由直轄市政府,依戰時需要,提出需求及使用地點,彙送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申請;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部彙送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申請。 前項使用單位所屬員工具有補充兵身分者,得編入各該單位常設工程搶修隊,擔任其本身搶修工作,並列冊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准免編入該地區之軍勤隊。 |
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均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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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為輔助地方自衛治安防空之勤務召集,其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政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需求,決定地方自衛治安防空勤務編組需求,會請國防部同意後,訂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報國防部核定後,下達有關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通知轄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實際需要,向內政部先行提出地方自衛治安防空勤務需求,並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協調縣市後備指揮部訂定勤務召集實施計畫,督導警察分局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 第三十條 為輔助地方自衛治安防空之勤務召集,其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政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需求,決定地方自衛治安防空勤務編組需求,會請國防部同意後,訂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 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報國防部核定後,下達有關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通知轄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實際需要,向內政部先行提出地方自衛治安防空勤務需求,並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協調縣市後備指揮部訂定勤務召集實施計畫,督導警察分局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
第二款至第五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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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 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之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所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就列管後備軍人狀況,訂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下達各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訂定地區後備指揮部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下達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訂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分送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分局及鄉(鎮、市、區)公所,並副知相對之警察局。 | 第三十七條 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之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依國防部所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就列管後備軍人狀況,訂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下達各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訂定地區後備指揮部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下達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訂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分送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分局及鄉(鎮、市、區)公所,並副知相對之警察局。 |
各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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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之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司令部:依國防部年度點閱召集計畫,訂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律定召集梯次、時間、地點、人數,下達各召集部隊,副本送國防部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年度點閱召集計畫,並參考各司令部所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訂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及各司令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就年度軍隊動員計畫要員充足狀況,訂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下達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召集部隊。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訂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 五、召集部隊:依各司令部所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主動協調相關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就召集事務所開設及點驗或校閱等事項,訂定年度點閱召集實施計畫,下達所屬各實施部隊。 | 第三十八條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之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司令部:依國防部年度點閱召集計畫,訂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律定召集梯次、時間、地點、人數,下達各召集部隊,副本送國防部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依國防部年度點閱召集計畫,並參考各司令部所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訂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及各司令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就年度軍隊動員計畫要員充足狀況,訂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下達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召集部隊。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訂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 五、召集部隊:依各司令部所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主動協調相關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就召集事務所開設及點驗或校閱等事項,訂定年度點閱召集實施計畫,下達所屬各實施部隊。 |
第一款至第四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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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條 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 (一)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點閱召集時程,決定實施點閱召集之時、日,報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備,並副知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鄉(鎮、市、區)公所。 (二)年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於點閱召集日十四日前,將點閱召集令送交有關警察分局。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第二目點閱召集令後,依縣市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將召集令分送有關分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日十日前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 第三十九條 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 (一)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點閱召集時程,決定實施點閱召集之時、日,報請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備,並副知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鄉(鎮、市、區)公所。 (二)年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於點閱召集日前二週,將點閱召集令送交有關警察分局。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第二目點閱召集令後,依縣市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將召集令分送有關分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日前十日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
一、第一款第一目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為適用明確計文字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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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召集梯次於點閱召集實施之日十四日前,將屬年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及點閱召集令送交有關警察分局,並將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召集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年度重大演訓點閱召集令後,即分送有關分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實施之日十日前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 第四十條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召集梯次於點閱召集實施之日前二週,將屬年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及點閱召集令送交有關警察分局,並將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召集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年度重大演訓點閱召集令後,即分送有關分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實施之日前十日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
一、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為適用明確計文字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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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條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其核定機關如下: 一、將級後備軍官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及補充兵為縣市後備指揮部。 | 第四十六條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其核定機關如下: 一、將級後備軍官為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及補充兵為縣市後備指揮部。 |
第一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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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條 為加強各種召集業務成效,必要時,得由國防部及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 第五十六條 為加強各種召集業務成效,必要時,得由國防部及該部後備司令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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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履行召集義務有優良功績事蹟表現者,或各召集有關機關、團體辦理年度各種召集事務,其績效優異事蹟顯著者,由召集執行機關統一檢討,報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議獎,或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轉請內政部或國防部,依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規定,核予獎勵。 | 第五十七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履行召集義務有優良功績事蹟表現者,或各召集有關機關、團體辦理年度各種召集事務,其績效優異事蹟顯著者,由召集執行機關統一檢討,報請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地區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議獎,或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轉請內政部或國防部,依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規定,核予獎勵。 |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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