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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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者,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其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監理會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低於存儲期間之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者,依該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計算之。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及第一項規定計算其尚未分配之收益者,於本基金辦理當期盈虧分配時,不再就當期與依申請當月監理會公告最近月份收益率計算之差額進行補發或收回。 第十一條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者,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其尚未分配之收益,以前一期分配標準,計算至申請當月止。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未達保證收益時,以監理會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告前一期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為準。 前項所定全年平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低於存儲期間之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者,依該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計算之。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及第一項規定計算其尚未分配之收益者,於本基金辦理當期盈虧分配時,不再就當期與前期盈虧分配之差額進行補發或收回。
一、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修正,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明定勞工選擇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者,移轉收益時,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其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下簡稱預分配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 二、依現行規定,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時,預分配收益係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與前一期全年平均保證收益率擇高者計算,未能真實反映分配期間之基金實際運用報酬。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如低於未分配收益期間基金實際投資報酬率甚多,恐有減損勞工當年度收益之虞;如高於基金當年度實際投資報酬率甚多時,恐影響尚未申請移轉至年金保險之勞工當年度可分配收益之權益。 三、為使預分配收益貼近勞工申請退休金時之基金實際運用報酬及為避免上述不合理情形,爰預分配收益修正以勞工申請當月監理會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即當年度累積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例如,勞工於一○二年三月七日申請移轉至年金保險,監理會於一○二年三月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為一○二年截至一月止之收益率,即以該收益率計算一○二年一月至三月之預分配收益,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 四、為使相同年月申請移轉勞工之分配計算基準一致,並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修正說明,由監理會於每月初公告最近期基金實際投資報酬率。
第十二條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領取之收益,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其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監理會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低於存儲期間之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者,依該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計算。 第十二條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領取之收益,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其尚未分配之收益,以前一期分配標準,計算至申請當月止。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未達保證收益時,以監理會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告前一期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為準。 前項所定全年平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低於存儲期間之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者,依該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計算。
一、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修正,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明定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領取六十歲以後提繳之退休金及收益時,此項收益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其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監理會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 二、其他說明如前條修正條文說明二、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