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提供財稅資訊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稅或所得資料,每件收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二、縣市政府辦理民眾申購國宅、勞宅、青年購屋,各政府機關辦理公教貸款,及銀行辦理首次購屋優惠貸款,查調申購人有無自住房屋及其他相關資訊,按戶數每戶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申請財稅資訊需開發新軟體者,每支程式收費新臺幣二萬四千元;需修改程式者,每修改一支程式收費新臺幣四千元。 四、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電腦主機者,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元,按實際使用機時計費外,行政成本每小時收費新臺幣八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 五、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監控室作業者,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二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 第二條 提供財稅資訊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每件收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二、縣市政府辦理民眾申購國宅、勞宅、青年購屋,各政府機關辦理公教貸款,及銀行辦理首次購屋優惠貸款,查調申購人有無自住房屋及其他相關資訊,按戶數每戶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申請財稅資訊需開發新軟體者,每支程式收費新臺幣二萬四千元;需修改程式者,每修改一支程式收費新臺幣四千元。 四、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電腦主機者,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元,按實際使用機時計費外,行政成本每小時收費新臺幣八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 五、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監控室作業者,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二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一○一○一五四五五八號公告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五款之主管機關原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變更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各該規定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管轄,爰本次配合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第三條 申請財稅資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採媒體查調者,免予收費。但採紙本查調列印者,每張收取新臺幣二元: 一、機關間資訊交流符合互惠原則。 二、依法協助辦理政府社會福利政策。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第三條 申請財稅資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收費: 一、機關間資訊交流符合互惠原則。 二、協助辦理政府老人、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福利政策。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一、增訂為響應節能減碳,鼓勵媒體查調作業免予收費,若採紙本查調列印者,每張收取新臺幣二元。 二、近年社會福利政策項目增加(如:育兒津貼、家庭托育、學生生活津貼……等),非僅限老人、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福利政策。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四條 本標準除第二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