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主計人員獎懲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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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辦理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各級主計人員之平時考核、獎懲,特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配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施行,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五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一次或二次: 一、對本機關財務管理,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二、對本機關會計制度實施,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三、全年內執行內部審核事項,均依規定辦理,圓滿完成任務。 四、對本機關統計工作,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五、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於限期內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六、年度決算及半年結算報告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精確無訛。 七、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翔實無訛。 八、全年應編製之公務統計報表,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完備翔實。 九、全年定期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表件或編撰報告,均能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正確完整無訛。 十、承辦重要交辦業務或兼辦其他機關主計業務,圓滿完成任務。 十一、參加與主計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期間在二週或總時數在六十小時以上,成績列前三名。 十二、全年內各種主計人事報表均能依限送達,及各種主計人事案件,均依規定辦理,且內容正確無訛,成績優良。 十三、全年內辦理各種主計資訊業務,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成績優良。 十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十五、各項懸記帳項,依規定積極清理或收回,著有成效。 十六、各項會計紀錄設置齊全,且均依規定時限辦理。 第五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一次或二次: 一、對本機關財務管理,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二、對本機關會計制度實施,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三、全年內執行內部審核事項,均依規定辦理,圓滿完成任務。 四、對本機關統計工作,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五、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於限期內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六、年度決算及半年結算報告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精確無訛。 七、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翔實無訛。 八、全年應編製之公務統計報表,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完備翔實。 九、全年定期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表件或編撰報告,均能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正確完整無訛。 十、承辦重要交辦業務或兼辦其他機關主計業務,圓滿完成任務。 十一、參加與主計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期間在三週或總時數在一百小時以上,成績列前三名。 十二、全年內各種主計人事報表均能依限送達,及各種主計人事案件,均依規定辦理,且內容正確無訛,成績優良。 十三、全年內辦理各種主計資訊業務,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成績優良。 十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十五、各項懸記帳項,依規定積極清理或收回,著有成效。 十六、各項會計紀錄設置齊全,且均依規定時限辦理。
為符實際需要,修正本條第十一款規定;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十一條 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總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 第十一條 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  一、總處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總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 前項所稱一級主計機構,依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二條規定。
配合修正條文第一條酌修本條第一款文字;另以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對於一級主計機構已有明確規範,刪除第二項規定。
第十二條 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人員之獎懲由總處各單位主管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檢同有關資料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二、前條第二款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主管處,依據有關資料及規定,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三、前條第三款人員之獎懲,由各該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其上級主計機構)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並檢附有關資料,層報該管一級主計機構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一級主辦人員核定,並按月列冊(格式如附件)報請總處備查。 第十二條 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之獎懲由總處各單位主管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檢同有關資料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主管處,依據有關資料及規定,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人員之獎懲,由各該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其上級主計機構)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並檢附有關資料,層報該管一級主計機構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一級主辦人員核定,並按月列冊(格式如附件)報請總處備查。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刪除現行第二項規定,酌修本條各款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