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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之一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或與本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本基金與其下設各基金及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之整體財務效能,爰增訂定各該基金資金互相融通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