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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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之一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或與本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本基金與其下設各基金及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之整體財務效能,爰增訂定各該基金資金互相融通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