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修正公布之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定自102年5月10日施行;增訂之第十九條之一條文定自103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