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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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一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高級中學法第三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之一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之一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為明確法源依據,原定大學法第二十五條修正為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修正為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第三條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在職專班外,其參加登記(考試)分發入學或轉學考試,考試成績加分優待,依下列規定辦理;參加其他入學方式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者: (一)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四)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一)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四)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 (一)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三)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四)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者: (一)因作戰或因公成殘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因病成殘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者,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成殘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準用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第一項、第二項各校錄取之名額採外加方式,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並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為限,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技術校院進修部或專科學校夜間部之班別,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得不受百分之二之限制,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三條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在職專班外,其參加登記(考試)分發入學或轉學考試,考試成績加分優待,依下列規定辦理;參加其他入學方式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者: (一)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四)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一)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四)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 (一)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三)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四)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及國民兵役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者: (一)因作戰或因公成殘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因病成殘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者,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成殘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準用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第一項、第二項各校錄取之名額採外加方式,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並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為限,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技術校院進修部或專科學校夜間部之班別,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得不受百分之二之限制,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一、因國防部修正兵役法第十六條,增列「軍事訓練」為常備兵役役種之一,一百零二年全面施行募兵制後,國內役男仍須接受軍事訓練,期滿結訓後始完成服兵役之義務。又考量「軍事訓練」受訓時間僅四個月,且役男可分階段利用大專校院在學之暑假接受訓練,訓練期間第二週至第七週之週六、週日及國定例假日均可放假,時間較為彈性,且本辦法自四十九年訂定迄今,社會狀況已有極大不同,有鑒於目前大學升學管道已較過去暢通,義務役男服役年限業逐年減少,已降低其與社會或學業脫節之狀況,為弭平社會爭議及符合平等原則,爰第一項第四款增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者,參加考試不予加分。 二、第二至第四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