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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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年度考選之對象、方式、員額、專長職類、資格、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國防部訂定考選計畫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受委任機關),擬訂考選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 第三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年度考選之對象、方式、員額、專長職類、資格、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國防部訂定考選計晝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以下簡稱受委無機關),擬訂考選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
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分別改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及裁撤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爰配合修正本條相關受委任機關銜稱,以符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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