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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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以下稱專業人員),指負責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輸氣管線之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之人員。 專業人員之分級及其負責之業務如下: 一、甲級專業人員:高、中、低壓輸氣管線工程之施作與其安全維護。 二、乙級專業人員:低壓輸氣管線之工程施作及其安全維護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以下稱專業人員),指負責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輸氣管線之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之人員。 專業人員之分級及其負責之業務如下: 一、甲級專業人員:高、中、低壓輸氣管線工程之施作與其安全維護及管理。 二、乙級專業人員:低壓輸氣管線之工程施作及其安全維護。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未從事工程施作及安全維護業務之管理人員,毋需具備專業人員之資格。為避免解釋上疑義,爰刪除第二項第一款「及管理」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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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事業僱用之專業人員,其資格如下: 一、甲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等(普通)考試之化學工程、電子工程、電機工程、土木工程、機械工程等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乙級以上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 (三)乙級以上工業用管配管、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持有配管工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三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乙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考驗合格。 (二)丙級以上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丙級以上工業用管配管、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持有配管工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二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事業於本法施行前所僱用之專業人員,雖未具前項所定之資格,仍得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繼續在原事業受僱從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 | 第三條 事業僱用之專業人員,其資格如下: 一、甲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等(普通)考試之化學工程、電子工程、電機工程、土木工程、機械工程等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乙級以上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 (三)乙級以上工業用管配管或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三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乙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考驗合格。 (二)丙級以上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丙級以上工業用管配管或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二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事業於本法施行前所僱用之專業人員,雖未具前項所定之資格,仍得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繼續在原事業受僱從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 |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規定。
二、查配管工技術士技能檢定,原分甲、乙、丙三級(不分項,技能包含自來水管、氣體燃料導管及工業用管),於六十四年公告實施。八十三年為配合檢定職類隸屬主管機關之劃分,遂將配管職類修訂為自來水管配管(乙、丙二級)、氣體燃料導管配管(乙、丙二級)、工業用管配管(甲、乙、丙三級)等三職類。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之規定,係依八十三年修正之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劃分所為之規範,爰於八十三年以前取得配管工技術士證者,其資格如何認定,遂成疑義。為保障八十三年前經配管技能檢定合格者之權益,爰分別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增訂甲級及乙級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之資格要件。
三、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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