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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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承裝業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僱用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以下稱專業人員);其分級及資格如下: 一、甲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等(普通)考試之化學工程、電子工程、電機工程、土木工程、機械工程及相關工程類科考試及格。 (二)乙級以上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乙級以上工業用管配管、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持有配管工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三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 二、乙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考驗合格。 (二)丙級以上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丙級以上工業用管配管、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持有配管工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二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 | 第四條 承裝業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僱用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以下稱專業人員);其分級及資格如下: 一、甲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等(普通)考試之化學工程、電子工程、電機工程、土木工程、機械工程及相關工程類科考試及格。 (二)乙級以上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乙級以上工業用管配管或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三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 二、乙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考驗合格。 (二)丙級以上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丙級以上工業用管配管或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二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 |
一、修正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規定。
二、查配管工技術士技能檢定,原分甲、乙、丙三級(不分項,技能包含自來水管、氣體燃料導管及工業用管),於六十四年公告實施。八十三年為配合檢定職類隸屬主管機關之劃分,遂將配管職類修訂為自來水管配管(乙、丙二級)、氣體燃料導管配管(乙、丙二級)、工業用管配管(甲、乙、丙三級)等三職類。現行條文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之規定,係依八十三年修正之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劃分所為之規範,爰於八十三年以前取得配管工技術士證者,其資格如何認定,遂成疑義。為保障八十三年前經配管技能檢定合格者之權益,爰分別於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增訂甲級及乙級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之資格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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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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