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並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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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等類: 一、三等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 二、四等考試: 外交行政人員。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第二條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等類: 一、三等考試: (一)外交領事人員。 (二)國際新聞人員。 二、四等考試: 外交行政人員。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修正。 二、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國際新聞人員相關文字。
第五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一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為筆試及外語口試,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為筆試。 第二試為口試。 第五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一試除三等考試國際新聞人員視聽資料製作科、廣播電視科及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為筆試外,其餘各類科為筆試及外語或專業知識口試。 第二試為口試或實地考試及口試。
刪除國際新聞人員各類科組相關文字,並調整第二項各等別考試第一試說明文字
第七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外交部依序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依序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刪除第一項任用機關「行政院新聞局分別」文字。
第八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八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刪除第一項「行政院新聞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