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二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等類: 一、三等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 二、四等考試: 外交行政人員。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 第二條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等類: 一、三等考試: (一)外交領事人員。 (二)國際新聞人員。 二、四等考試: 外交行政人員。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修正。
二、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國際新聞人員相關文字。 |
|
| 第五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一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為筆試及外語口試,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為筆試。 第二試為口試。 | 第五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一試除三等考試國際新聞人員視聽資料製作科、廣播電視科及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為筆試外,其餘各類科為筆試及外語或專業知識口試。 第二試為口試或實地考試及口試。 |
刪除國際新聞人員各類科組相關文字,並調整第二項各等別考試第一試說明文字 |
|
| 第七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外交部依序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七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依序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刪除第一項任用機關「行政院新聞局分別」文字。 |
|
| 第八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 第八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
刪除第一項「行政院新聞局」文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