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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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審議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並選定保存眷村。審議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選任: 一、主管機關指派二人。 二、內政部營建署指派一人。 三、文化部指派一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五人。由主管機關洽請文化部推薦適當之人聘任之。 前項審議會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會議程序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審議經費,由主管機關負擔。 |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審議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並選定保存眷村。審議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選任: 一、主管機關指派二人。 二、內政部營建署指派一人。 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指派一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五人。由主管機關洽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推薦適當之人聘任之。 前項審議會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會議程序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審議經費,由主管機關負擔。 |
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改造,依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改制為「文化部」,爰據以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以符合實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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