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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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之一 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為教學支援人員;聘任後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應依下列規定予以停聘、解聘: 一、有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十一款情事之一,經學校查證屬實者,予以解聘。 二、有第七款或第九款情事之一者,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 三、有第十款情事者,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其經調查屬實者,予以解聘。其調查程序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人員,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事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 教學支援人員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或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事宜,聘任教學支援人員前,應辦理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 第五條之一 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九款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為教學支援人員;教學支援人員聘任後,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下列規定予以停聘、解聘: 一、有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七款情事之一,經學校查證屬實者,予以解聘。 二、有第六款或第八款情事之一者,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 三、有第九款情事者,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其經調查屬實者,予以解聘。其調查程序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 依前項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人員,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事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 教學支援人員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九款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事宜。 |
一、以教師法第十四條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其修正第一項增列第三款規定為「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及第十一款規定為「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原第三款至第九款之款次依序遞移為第四款至第十款,爰配合上開教師法增列規定及款次之調整,修正第一項。
二、為期明確,爰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第三項,除配合上開所敘教師法第十四條之條文予以修正外,並增列有關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查詢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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