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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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指辦理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型式認可證書與認可標示之核發、抽樣檢驗及購樣檢驗等業務(以下簡稱認可業務)之專業機構。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或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二、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三、置專責檢驗人員三人以上。 四、具備檢驗設備及器具如附表。 前項第三款檢驗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理工科系畢業。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學校化學、化工、材料等相關系組畢業,且具三年以上爆竹煙火檢驗實務經驗者。 第三條 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指辦理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型式認可證書與認可標示之核發、抽樣檢驗及購樣檢驗等業務(以下簡稱認可業務)之專業機構。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或大專校院。 二、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三、置專責檢驗人員三人以上。 四、具備檢驗設備及器具如附表。 前項第三款檢驗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專科學校理工科系畢業。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學校化學、化工、材料等相關系組畢業,且具三年以上爆竹煙火檢驗實務經驗者。
一、為鼓勵政府機關、機構辦理認可業務,開放政府機關、機構申請為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放寬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資格限制。 二、現行附表所定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應具備之檢驗設備,其中五、燃放檢驗設備所列(四)中空圓形框,與(七)發射偏角測試儀器,此二者同指辦理飛行類及升空類一般爆竹煙火發射偏斜角測試之設備,無重複臚列之必要,爰刪除「中空圓形框」,將「發射偏角測試儀器」移列至五、(四)並修正備註欄說明,明定本項設備應具備之測試功能,俾資明確。 三、為避免誤認經教育部承認國外學歷不符檢驗人員應具備資格,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
第四條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五、檢驗作業計畫: (一)組織架構、權責劃分及相互關係。 (二)專責檢驗人員名冊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三)檢驗設備及器具清冊。 (四)檢驗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 (五)檢驗所需各項儀器之操作、維修及校正之標準作業程序。 (六)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七)其他業務概況報告。 第四條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五、檢驗作業計畫: (一)組織架構、權責劃分及相互關係。 (二)專責檢驗人員名冊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三)檢驗設備及器具清冊。 (四)檢驗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 (五)檢驗所需各項儀器之操作、維修及校正之標準作業程序。 (六)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七)其他業務概況報告。
配合前條所定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資格之修正,爰修正本條第二款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