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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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之一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登記,得以書面或於中央主管機關網路申報系統為之。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登記流向,應依品目分別載明下列資料: 一、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氯酸鉀及過氯酸鉀: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地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二、專業爆竹煙火成品:出貨對象、活動名稱與地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三、一般爆竹煙火成品: (一)單筆或一個月內同一登記對象或同一登記地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地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二)前目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電話及所在之直轄市、縣(市)。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登記除以書面為之外,亦得於內政部建置之「爆竹煙火流向申報資訊管理系統」以網路申報為之,爰於第一項明定。另使用網路申報系統登記者,因申報系統可即時分析、儲存及傳送登記之資料,其性質已屬踐行本條例第二十條後段「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並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之紀錄」之規定,毋庸另行保存紀錄或向主管機關申報。 三、為防止業者以單日多筆、連續出貨之方式降低單筆流向數量以規避管制量之規定,或有僅提供代號,姓名不詳等致無法辨別出貨對象等規避管制情事,並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布施行,權衡公共安全與民眾個人資料之保護,爰於第二項依其品目及是否達管制量之不同,明定流向登記應包含之資料項目,俾能由源頭掌握爆竹煙火原料等流向,完備管理制度以維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