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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本院會議將該會名稱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修正全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請該會於組織改造完成後1年內,研擬人才延攬方案、建置國家金融人才資料庫,並以業界具有金融實務長才之人選為優先乙案,檢送相關說明,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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