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李慶華
李慶華
黃志雄
黃志雄
王惠美
王惠美
楊瓊瓔
楊瓊瓔
呂玉玲
呂玉玲
楊玉欣
楊玉欣
江惠貞
江惠貞
陳學聖
陳學聖
邱文彥
邱文彥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林德福
林德福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鄭汝芬
鄭汝芬
廖正井
廖正井
陳淑慧
陳淑慧
徐欣瑩
徐欣瑩
吳育昇
吳育昇
潘維剛
潘維剛
江啟臣
江啟臣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但因事業單位配合國家政策民營化者,不在此限。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新增。 二、立法院業於97年7月17、18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與國民年金法修正案,確立我國有關老年生活照顧走向年金給付制,其立法理由明言採行年金制之目的,係考量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再加上少子化趨勢,未來勞工老年退休生活之保障允宜重視,且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故勞工保險有妥善規劃年金給付制度之需求,此次修正乃為使多數退休後不能領取月退之勞工,可於達到一定資格限制後就享有月退,以照顧其老年退休生活。 三、政府事業單位員工因配合國家民營化政策致使屆齡退休後,非自願選擇而因轉投保年資不足無法獲得年金制度保障老年生活,實有違公平正義及信賴保護原則。因此,提案修法將原本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使員工退休後可以請領勞保年金,俾員工獲得有尊嚴的老年退休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