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3人、委員江惠貞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及委員蔡錦隆等21人分別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淑慧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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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維持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委員丁守中等23人提案: 一、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二、警政署曾統計去年(民國100年)查獲校園販毒事件較前年增加了113%,而教育部統計99學年度因有吸毒紀錄而須強制驗尿之各級學生共計約12,000人,此數字尚不包括未被查獲或校方刻意隱匿不報之數目,警政署推估須強制驗尿之吸毒學生人數恐達20,000人以上。毒品已成為非法集團脅迫青少年之工具,包括賣淫、販毒與討債等犯罪集團利用毒品吸收及控制蹺家、蹺學之青少年。非法集團利用學生販毒以規避刑責、青少年擔任藥頭之貪婪與無知、校方教職人員處理毒品之消極心態等皆助長毒品在校園擴散之速度;甚至近年來校園藥頭年齡已降低到國中生,吸毒者年齡也降至國中、小年級。 三、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是一種很危險之精神科藥物(毒品),屬於鴉片系麻醉科藥物,在常溫壓力下呈現白色粉末狀固體物質,施用後會產生幻覺、神經中毒及癲癇發作等作用,現已成為狂野派對及其他類似活動中常用之迷幻藥物,各國政府皆將其列為危險精神科藥物並加強監控。但因其便宜取得,且我國僅將其視為三級毒品,對施用者尚未科以刑責,以致於在校園內遭致濫用。現教育部除致力於學制與課程改革外,亦應盡力地保護無知與無辜之青少年,使其能免於毒害。爰提案將愷他命原定為附表三第三級毒品修正改列為附表二第二級毒品,以利將愷他命杜絕於校園之外。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愷他命(K他命)原定為第三級毒品修正為第二級毒品,以避免毒品濫用危害國民健康。 委員江惠貞等19人提案: 一、根據警政署數據顯示,民國100年查獲K他命件數高達1,519件,總重量2,129公斤,犯案人數1,876人,其中又以18~23歲796人最多,12~17歲446人居次。可見K他命濫用主要分佈於國中至大學的青少年,且K他命常與其它如安非他命、搖頭丸等藥品混用,若不加以防制與查緝,將使越來越多青少年淪陷毒品而無法自拔,對國家競爭力造成影響。 二、爰此,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愷他命(K他命)原定為第三級毒品修正為第二級毒品,以避免毒品濫用危害國民健康。 委員邱志偉等22人提案: 一、現今K他命為三級毒品,持有廿公克以下不構成刑責,僅行政裁罰一到五萬元,造成大量濫用。 二、加拿大已將K他命列為一級毒品,顯見台灣之毒品分級標準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三、原附表三第19、愷他命(ketamine)予以刪除。 四、原附表二增列第172、愷他命(ketamine)。 委員蔡錦隆等21人提案: 一、本條修正。 二、將愷他命由三級毒品改列至二級毒品,希冀透過刑罰來有效嚇阻、降低K他命吸食事件之減少,保障我國民健康,不受毒品戕害。 審查會: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政院提案: 一、由於第三級毒品有日益氾濫之趨勢,為嚇阻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行為,爰修正第三項之刑度,將現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又第四級毒品亦有日益氾濫之趨勢,為嚇阻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之行為,爰修正第四項之刑度,將現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親民黨黨團提案: 一、第一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六項。 本法迄今歷經四次修正,其中於九十八年修正公布,提高製造、運輸及販賣第一級、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之罰金刑。但據法務部截至一○一年十二月底的統計,純製賣運輸毒品的人數,較九十八年增加二點三三倍。由此可知,僅單純提高罰金額度難以有效遏止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的犯罪行為,為有效嚇阻國人施用各級毒品之犯罪行為,凡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達一定數量者,須加重其刑,爰增訂第六項。 三、凡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達一定數量者,須加重其刑,未遂犯亦同,故修正原第六項條文並遞移至第七項。 委員陳淑慧等19人提案: 一、為有效嚇阻第三級毒品之製造及販賣等犯罪行為,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爰修正第三項之刑度,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改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由七百萬元改為一千萬元。 二、另,為有效嚇阻第四級毒品之製造及販賣等犯罪行為,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爰修正第四項之刑度,將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改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由三百萬元改為七百萬元。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九條與委員林正二等4人、林國正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委員蕭美琴等18人提案: 為防杜「孕婦吸食毒品導致社會成本增加及嬰兒教輔困難」或「校園毒品氾濫導致校園施教頹敗」情事;特針對『以孕婦為犯罪實行對象』及『以學校為犯罪實行地域』加重其刑之規定,以防杜孕婦及校園師生受毒品摧殘之亂象。 審查會: 一、委員提案第九條與委員林正二等4人、林國正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委員林正二等4人修正動議: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孕婦或在校園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委員林國正等5人修正動議: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提供資金供他人犯第四條之罪者,或自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運輸各級毒品進入國內,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說明:為嚇阻提供資金供他人為製造、運輸、販賣,及自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運輸各級毒品進入國內之行為,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維持現行條文) 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委員徐欣瑩等26人提案: 一、由於社會上對於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並未明訂相關罰則,成為毒品防制漏洞,建議將施用及持有第三級及第四級之毒品者列入刑事責任。 二、增列第三項:對於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增列第四項:對於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審查會: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維持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委員徐欣瑩等26人提案: 一、毒品供應的遏止,必然有賴於警方加強查緝毒,同時應該針對非供自己施打品者,有就是俗稱毒品供應者,政府應該以嚴厲的刑責,最為嚇組力道。 二、故參考其他國家立法意旨,體例,對持有毒品量遠超過自己施用所需者,予以重罰。 三、國外之立法例,不乏依據毒品之價格及必要性或生理機能短時間施用毒品的容許性,就持有毒品在一定數量以上者,予以不同評價。 四、增列第三項:對於持有第三級毒品者,增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五、增列第四項:對於持有第四級毒品者,增列處六個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金。 六、增列第十項,對於少年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及第八項之規定。 親民黨黨團提案: 一、第三、四項未修正。 二、為使毒品氾濫問題受到控制,有效嚇阻國人因取得容易,進而施用毒品,希在最初接觸毒品時,即達遏阻功能,故將罰金提高。爰修正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至第七項。 審查會: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維持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委員徐欣瑩等26人提案: 因原十一條之一之內容已併入修正條文第十一條條文中,因此建議本條予以刪除。 親民黨黨團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今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日益氾濫,為有效嚇阻國人因取得容易,進而施用毒品,故將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的罰鍰提高,以在最初接觸毒品時,即達遏阻功能,爰修正第三項。 審查會: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四條之修正,爰修正第二項,定明自公布日施行。 親民黨黨團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四條第六項之增訂及第四條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修正,爰修正本條第二項,定明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陳淑慧等19人提案: 修正第二項,配合本修正案第四條之修正,明訂其實施日期。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