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田秋堇
田秋堇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許忠信
許忠信
柯建銘
柯建銘
薛凌
薛凌
陳明文
陳明文
吳秉叡
吳秉叡
蔡其昌
蔡其昌
許添財
許添財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魏明谷
魏明谷
高志鵬
高志鵬
陳亭妃
陳亭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五條之一 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前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之一 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以供電成本計價。 前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電業法以供電成本計價,但依照台電所提供的資料,台電的供電成本每度竟達3.04元,遠高於法制施行前社會司提供給身心障礙者用電優惠的2.10元,造成修法後反較修法前更不利於身心障礙者。因此建議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