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少萍
徐少萍
江惠貞
江惠貞
楊應雄
楊應雄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陳鎮湘
陳鎮湘
李貴敏
李貴敏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廖正井
廖正井
王育敏
王育敏
呂學樟
呂學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蘇清泉
蘇清泉
鄭汝芬
鄭汝芬
王進士
王進士
林鴻池
林鴻池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護理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正變更前已存在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 護理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一、我國於民國九十九年調整行政區域劃分後,部分縣市合併改制或與原有直轄市合併改制為新直轄市,原行政區域內已設立之護理人員公會依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整併為一個同級公會;然原各縣市公會存在已有,強制要求合併或解散,有違政府對人民的信賴保護原則。 二、依據憲法第十四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規範意旨,人民有結社之自由,政府不應限制其數量。 三、爰此,增訂但書「但於行政區域調正變更前已存在者,不在此限。」使各護理人員工會組織不因行政區域調整而被迫解散或整併,進而影響行之有年之健全體制,以保障其會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