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魏明谷
魏明谷
林岱樺
林岱樺
林佳龍
林佳龍
陳唐山
陳唐山
黃偉哲
黃偉哲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添財
許添財
吳秉叡
吳秉叡
姚文智
姚文智
邱議瑩
邱議瑩
陳歐珀
陳歐珀
蔡其昌
蔡其昌
尤美女
尤美女
田秋堇
田秋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三次以上者,並停止其營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法第十三條已明定任何人不得販售菸品予未成年人,惟歷年來成效不彰,不僅青少年歷年吸菸率居高不下,且營業人違規販售菸品予未成年人比例亦高。 二、我國菸酒管理法對於販售菸品者非採許可制,無法僅吊銷其許可證,為有效遏止營業人販售菸品予未成年人,且累犯已不具備「營業上之可信賴性」,乃科予營業人較重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