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潘孟安
潘孟安
魏明谷
魏明谷
陳歐珀
陳歐珀
田秋堇
田秋堇
劉建國
劉建國
陳其邁
陳其邁
何欣純
何欣純
蔡煌瑯
蔡煌瑯
葉宜津
葉宜津
林岱樺
林岱樺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添財
許添財
林佳龍
林佳龍
段宜康
段宜康
陳唐山
陳唐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程序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六條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第八十六條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郵政總局改制為國營公司,公司化後已非行政機關,且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業已配合修正,爰於本法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