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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行政程序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連署人
潘孟安
魏明谷
陳歐珀
田秋堇
劉建國
陳其邁
何欣純
蔡煌瑯
葉宜津
林岱樺
趙天麟
許添財
林佳龍
段宜康
陳唐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行政程序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四條 送達,除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交付郵務機構或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四條 送達,除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交付郵政機關或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郵政總局改制為國營公司,公司化後已非行政機關,且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業已配合修正,爰於本法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