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潘孟安
潘孟安
魏明谷
魏明谷
陳歐珀
陳歐珀
田秋堇
田秋堇
劉建國
劉建國
陳其邁
陳其邁
何欣純
何欣純
蔡煌瑯
蔡煌瑯
葉宜津
葉宜津
林岱樺
林岱樺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添財
許添財
林佳龍
林佳龍
段宜康
段宜康
陳唐山
陳唐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程序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行政機關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行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指定送達代收人。 如不於前項期間指定送達代收人並陳明者,行政機關得將應送達之文書,註明該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務機構掛號發送,並以交付文書時,視為送達時。 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行政機關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行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指定送達代收人。 如不於前項期間指定送達代收人並陳明者,行政機關得將應送達之文書,註明該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掛號發送,並以交付文書時,視為送達時。
郵政總局改制為國營公司,公司化後已非行政機關,且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業已配合修正,爰於本法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