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趙天麟
趙天麟
林佳龍
林佳龍
田秋堇
田秋堇
蔡煌瑯
蔡煌瑯
許添財
許添財
潘孟安
潘孟安
劉建國
劉建國
葉宜津
葉宜津
段宜康
段宜康
魏明谷
魏明谷
陳其邁
陳其邁
林岱樺
林岱樺
陳唐山
陳唐山
陳歐珀
陳歐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四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務機構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務機構。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第七十四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郵政總局改制為國營公司,公司化後已非行政機關,且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業已配合修正,爰於本法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