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趙天麟
趙天麟
林佳龍
林佳龍
田秋堇
田秋堇
蔡煌瑯
蔡煌瑯
許添財
許添財
潘孟安
潘孟安
劉建國
劉建國
葉宜津
葉宜津
段宜康
段宜康
魏明谷
魏明谷
陳其邁
陳其邁
陳唐山
陳唐山
林岱樺
林岱樺
陳歐珀
陳歐珀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三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三個月。 第七十三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政機關。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三個月。
郵政總局改制為國營公司,公司化後已非行政機關,且民事訴訟法業已配合修正,爰於本法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第二項寄存機關則配合增列「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