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薛凌
薛凌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明文
陳明文
陳亭妃
陳亭妃
吳宜臻
吳宜臻
尤美女
尤美女
邱議瑩
邱議瑩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智傑
許智傑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昆澤
李昆澤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應元
李應元
蔡其昌
蔡其昌
鄭麗君
鄭麗君
管碧玲
管碧玲
陳節如
陳節如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歐珀
陳歐珀
林淑芬
林淑芬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填補損害義務之法律關係。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一條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一、因為損害之發生並非契約雙方當事人所能控制,保險人只是在雙方所約定之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給保險金請求權人。就該事故之發生及其所造成之損害而言,保險人並不具可歸責性,因此條文使用「賠償」二字,並不妥當。 二、填補損害之方法本可包括回復原狀及給付金錢或替代物,但現行法之用語為賠償財物,似乎不包括回復原狀之填補方法,並不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