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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秉叡
連署人
何欣純
邱議瑩
蕭美琴
薛凌
李俊俋
許添財
陳明文
段宜康
李應元
陳歐珀
葉宜津
許智傑
管碧玲
陳亭妃
陳節如
尤美女
蔡其昌
鄭麗君
林淑芬
吳宜臻
蔡煌瑯
黃偉哲
李昆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規定中之「性質」用語,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易使行政契約是否成立陷於不確定之狀態,影響行政契約之發展,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