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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送修正「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設置產業園區之土地面積規模及第三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面積」之公告,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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