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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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排雲山莊使用規費為每人每宿新臺幣四百八十元整。 | 第二條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排雲山莊使用規費如下: 一、本國人每人每宿新臺幣二百二十元整。 二、外國人每人每宿新臺幣七百元整。 |
一、依據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重新檢討並調整排雲山莊使用之收費基準。
二、提供更優質之住宿環境,排雲山莊進行重新整建,經檢討成本之計算後,調整排雲山莊使用規費收費基準,統一規定為每人每宿新臺幣四百八十元整。
三、經檢討外國人之名額已納入排雲山莊之總床位中不另外獨立。且進行差別收費,將影響外國人之觀感,不利於交通部觀光局所推動之「發展國際觀光、提升國內旅遊品質、增加外匯收入」之工作目標,降低外國人來臺旅遊之意願(交通部觀光局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觀國字第一○一○○一○六○五號函參照);故取消差別收費規定,修正為統一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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