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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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執行場地設備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包括:展覽室、希望藝廊A、希望藝廊B、實驗藝廊、禮堂、視聽教室、會議室、音樂教室、研習教室、戶外藝術沙龍A、戶外藝術沙龍B等。 前項場地設備之收費標準及使用注意事項如附表。 | 第二條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執行場地設備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包括:展覽室、禮堂、韻律教室、視聽教室、電腦教室、音樂教室、研習教室、休閒室等。 前項場地設備之收費標準及使用注意事項如附表。 |
一、本館於一百零一年館舍空間整修,工程已完成驗收。原韻律教室現改為生活工坊,〈提供文創工作者進駐及創作,藉以推動生活技藝之傳承與創新,推廣生活工藝之美,提昇公民美學素養〉。
二、電腦教室則改為員工辦公室,此二場地現為本館使用,不再對外租借。
三、休閒室現改為會議室。
四、原機車停車場則改為戶外藝術沙龍,提供街頭藝人及藝術家表演平台,吸引民眾入館參觀藝文展示以提升民眾美學素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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