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辦事細則」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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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辦事細則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業務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稅則預先審核及疑義案件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先放後稅、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四、進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之處理。 五、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之處理。 六、進出口貨物查驗及貨樣之管理。 七、進口報單管理。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進口通關、進出口貨物查驗及稽核事項。 第五條 業務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稅則預先審核及疑義案件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先放後稅、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四、進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之處理。 五、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之處理。 六、進出口貨物查驗及貨樣之管理。 七、進口報單管理。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進口通關、進出口貨物查驗及稽核事項。
一、事後稽核為貨物快速通關之配套措施,負有稽核與勾稽之功能,不宜與進口一課、驗貨課隸屬同一單位,該項業務宜改隸機動儀檢組,爰將現行第九款移列為第八條第八款,第十款移列為第九款。 二、其餘均未修正。
第八條 機動儀檢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之抽核、複驗及儀器檢查。 二、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郵遞貨物之抽核及複驗。 三、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四、貨棧、貨櫃集散站、私貨倉庫、免稅商店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五、電子封條監控系統之管理及維護。 六、貨櫃檢查儀、輻射偵測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七、輻射證照人員、儀器操作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八、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九、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及儀檢事項。 第八條 機動儀檢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之抽核、複驗及儀器檢查。 二、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郵遞貨物之抽核及複驗。 三、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四、貨棧、貨櫃集散站、私貨倉庫、免稅商店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五、電子封條監控系統之管理及維護。 六、貨櫃檢查儀、輻射偵測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七、輻射證照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八、儀器操作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九、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及儀檢事項。
一、配合第五條第九款移列為本條第八款,將現行第八款與第七款合併移列為第七款。 二、其餘均未修正。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細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