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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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發言人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與施政措施之國內新聞聯繫、發布與國際新聞發布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二、本院整體文宣與重要政策傳播之規劃及推動。 三、本院對所屬機關(構)新聞聯繫與發布、宣揚國情影音文宣資料製作與運用、與國際頻道合製紀錄片及發言機制之統合、協調、督導。 四、國內輿情之蒐集研析、協調、處理,與國際輿情因應之協調及督導。 五、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與影音(像)記錄、編輯、建檔及運用。 六、國際媒體晉訪院長之規劃及執行。 七、院長言論、簡傳與本院重要文稿之彙編、英譯及出版發行。 八、基本國情及重要施政資料之編撰、英譯及出版發行。 九、其他有關新聞傳播事項。 第十七條 發言人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與施政措施之國內、國際新聞聯繫、發布、傳播之規劃及督導。 二、本院整體文宣與重要政策傳播作業之規劃及推動。 三、本院對所屬機關(構)新聞聯繫與發布、宣揚國情影音文宣資料製作與運用、與國際頻道合製紀錄片及發言機制之統合、協調、督導。 四、國內輿情之蒐集研析、協調、處理,與國際輿情因應之協調及督導。 五、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與影音(像)記錄、編輯、建檔及運用。 六、國際媒體晉訪院長之規劃及執行。 七、院長言論、簡傳與本院重要文稿之彙編、英譯及出版發行。 八、中華民國中、英文年鑑之編撰及出版發行。 九、其他有關新聞傳播事項。
一、依據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本院發言人辦公室業務及員額移撥協調會決議,將國際媒體聯繫業務移由外交部統籌辦理,爰刪除第一款國際新聞聯繫業務,另為符實際業務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據現行實際業務內容,將第八款「中華民國中、英文年鑑」,修正為「基本國情及重要施政資料」,並增列「英譯」等文字,可涵蓋原有業務並擴增執行彈性。
第二十一條 公共關係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送立法院各項議案之推動。 二、立法院、監察院議事資訊之蒐集及委員聯繫服務。 三、院長、副院長訪視行程、訪賓晉訪與晉見之規劃、聯繫及接待。 四、院長電子信箱及民意電話案件之處理。 五、院區開放參觀之規劃安排。 六、其他有關本院公共關係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共關係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送立法院各項議案之推動。 二、立法院、監察院議事資訊之蒐集及委員聯繫服務。 三、院長、副院長訪視行程、訪賓晉訪與晉見之規劃、聯繫及接待。 四、民眾陳情、院長電子信箱及民意電話案件之處理。 五、院區開放參觀之規劃安排。 六、其他有關本院公共關係事項。
民眾陳情事項調整由政風處辦理,爰修正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