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黃偉哲
黃偉哲
田秋堇
田秋堇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淑芬
林淑芬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明文
陳明文
楊曜
楊曜
邱議瑩
邱議瑩
吳宜臻
吳宜臻
蕭美琴
蕭美琴
陳其邁
陳其邁
尤美女
尤美女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唐山
陳唐山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教育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其學識、經驗、才能、體能,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各級學校校長及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主管人員之任用,並應注重其領導能力。 第三條 教育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經驗、才能、體能,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各級學校校長及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主管人員之任用,並應注重其領導能力。
一、查本法為民國74年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範所制定,然而教育人員與公務人員性質不同,且對於國家之忠誠卻無實質定義及查核標準,顯為戒嚴時期思想檢查之遺毒。 二、另根據大學法第八條,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因此,「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有關國家忠誠之規定,顯有不遇且過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