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九十條之一 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公布其名稱或負責人姓名。 | 一、本條新增。 二、幼童專用車違反管理辦法時,可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處罰;反觀公私立學校校車、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接送車違反管理辦法時,卻無罰則。為促進兒童及少年乘坐交通載具之安全,明定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管理辦法時,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公布其名稱或負責人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