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汝芬
鄭汝芬
蘇清泉
蘇清泉
廖正井
廖正井
羅淑蕾
羅淑蕾
吳育昇
吳育昇
賴士葆
賴士葆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楊麗環
楊麗環
蔡錦隆
蔡錦隆
林國正
林國正
陳根德
陳根德
林滄敏
林滄敏
呂學樟
呂學樟
陳淑慧
陳淑慧
謝國樑
謝國樑
王育敏
王育敏
蔡正元
蔡正元
林德福
林德福
江啟臣
江啟臣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顏寬恒
顏寬恒
盧嘉辰
盧嘉辰
王進士
王進士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明溱
林明溱
張慶忠
張慶忠
陳碧涵
陳碧涵
張嘉郡
張嘉郡
丁守中
丁守中
李貴敏
李貴敏
徐少萍
徐少萍
陳超明
陳超明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九十條之一 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公布其名稱或負責人姓名。 一、本條新增。 二、幼童專用車違反管理辦法時,可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處罰;反觀公私立學校校車、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接送車違反管理辦法時,卻無罰則。為促進兒童及少年乘坐交通載具之安全,明定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管理辦法時,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公布其名稱或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