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佳龍
林佳龍
陳亭妃
陳亭妃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林正二
林正二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其邁
陳其邁
吳宜臻
吳宜臻
葉宜津
葉宜津
潘孟安
潘孟安
尤美女
尤美女
陳唐山
陳唐山
劉建國
劉建國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秉叡
吳秉叡
管碧玲
管碧玲
李應元
李應元
鄭麗君
鄭麗君
楊曜
楊曜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在家實施及機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在家實施及機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使接受機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與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享有相同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