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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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外籍配偶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 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
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若能進入大學修讀學位,對其充分發揮個人潛能、教養子女及進一步融入我國社會,均有很大的幫助,應予積極鼓勵及協助。因此,有必要於大學法第25條第1項增訂「外籍配偶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解決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無法順利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問題。本法條修正後,教育部得針對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擬訂合適之規定,協助這些入籍之外籍配偶順利進入大學修讀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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