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江惠貞
江惠貞
孔文吉
孔文吉
徐耀昌
徐耀昌
楊麗環
楊麗環
楊瓊瓔
楊瓊瓔
李鴻鈞
李鴻鈞
黃昭順
黃昭順
江啟臣
江啟臣
呂學樟
呂學樟
蘇清泉
蘇清泉
翁重鈞
翁重鈞
廖正井
廖正井
張慶忠
張慶忠
陳碧涵
陳碧涵
林德福
林德福
蔡錦隆
蔡錦隆
林滄敏
林滄敏
陳超明
陳超明
吳育仁
吳育仁
紀國棟
紀國棟
吳育昇
吳育昇
陳淑慧
陳淑慧
羅淑蕾
羅淑蕾
張嘉郡
張嘉郡
謝國樑
謝國樑
陳雪生
陳雪生
李貴敏
李貴敏
曾巨威
曾巨威
陳鎮湘
陳鎮湘
林明溱
林明溱
盧嘉辰
盧嘉辰
王育敏
王育敏
徐欣瑩
徐欣瑩
潘維剛
潘維剛
蔡錦隆
蔡錦隆
陳怡潔
陳怡潔
鄭汝芬
鄭汝芬
丁守中
丁守中
邱文彥
邱文彥
顏寬恒
顏寬恒
王進士
王進士
費鴻泰
費鴻泰
黃志雄
黃志雄
羅明才
羅明才
王惠美
王惠美
呂玉玲
呂玉玲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構)檢驗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一、鑑於現行條文第九款所列「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中之證明無害人體,並未規範如何證明或由誰證明,顯然不夠嚴謹。 二、為使國人健康把關更為嚴謹,爰修正為應須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構)檢驗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四項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一、現行條文針對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者,僅罰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仍不能有效嚇阻,爰修正提高罰鍰至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二、現行條文針對業者使用過期原物料或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之添加物之罰則,列於第三十三條,然這與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一樣,會危害人體健康安全,爰將違反第十一條第八款及第九款納入第三十一條罰之。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一、為配合第三十一條修正,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