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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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條之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前二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 第七十四條之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
一、根據現行規定,勞保與國民年金年資可以銜接,但公保與勞保卻因無法連結,年資不能合併計算,導致勞工如轉任公務員,原本的勞保年資無法延續,甚至因各該保險年資均未達請領年金給付之年資條件,最終無任何保險年金給付可領之窘境,不僅形成不公平的現象,更造成公、私部門間人才難以流動。
二、為確保其老年經濟生活安全,消除人才流動障礙,爰參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與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增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公教人員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俾使勞工與公務員的退休權益獲得更充分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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