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智傑
許智傑
趙天麟
趙天麟
劉建國
劉建國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管碧玲
管碧玲
許添財
許添財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許忠信
許忠信
黃文玲
黃文玲
吳秉叡
吳秉叡
吳宜臻
吳宜臻
陳亭妃
陳亭妃
陳節如
陳節如
蔡其昌
蔡其昌
鄭麗君
鄭麗君
劉櫂豪
劉櫂豪
邱志偉
邱志偉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條之一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衛生警察,協助執行食品藥物法令查工作,並排除稽查或取締違反衛生醫療法令之阻礙事項。 設置辦法由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與警政署研商決定之。 一、新增條文。 二、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置專業警察,協助執行衛生醫療法令。爰增設衛生警察,依據食品藥物管利法令切實執行稽查工作並提升稽查效能,並保障稽查人員之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