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黃文玲
黃文玲
陳節如
陳節如
許智傑
許智傑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蔡其昌
蔡其昌
葉宜津
葉宜津
段宜康
段宜康
吳宜臻
吳宜臻
陳其邁
陳其邁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劉建國
劉建國
許忠信
許忠信
陳亭妃
陳亭妃
邱志偉
邱志偉
劉櫂豪
劉櫂豪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添財
許添財
蕭美琴
蕭美琴
管碧玲
管碧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計畫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條之三 都市計畫明列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於經第一次公告發布實施後逾二十五年或於都市舊社區具一定面積以上獨立、封閉易洪汛淹水管制逾二十五年迄未開發者,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應專案檢討增列市地重劃開發選項和遵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安置合法原住戶,及同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徵詢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若無優先自行辦理意願,始由政府辦理。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重劃會成立前,地方主管機關應比照都市更新條例受理申請自辦更新會模式,先准許成立重劃會籌備會辦理細部計畫或細部計畫併主要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及重劃計畫書擬定送審程序,其相關工作費用准認列土地開發總費用計算。 一、此條文增訂。 二、都市計畫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25年」、「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以擬訂計畫之機關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為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所明定。 三、都市計畫經第一次公告發佈實施逾25年迄未開發者,已逾法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之期限,足証原計畫之開發方式和每五年一次例行性通盤檢討完全無效或完全不可行,故有另為增訂法條以彌補原規定不足的必要性。 四、台北市社子島和內湖同於民國50年代列為易洪汛淹水管制區,嗣行政院將內湖和林口指定為特定區並設專責機關統等規劃開發事宜,又於完成綜合規畫整體開發可行性計劃後撤銷,惟其已足供規範各權責機關推動後續工作之指針,至得順利發展達成今日內湖、林口等欣欣向榮的傲人景象,而台中市各期重劃區亦是由民間扮演綜合規畫整體開發權責機關之角色和功能,以整體推動相關工作始有今日傲人成果。反觀台北市社子島就缺這一大塊,至歷經40餘年後,尚在各權責單位間互踢皮球,公文旅行引爆民怨莫此為甚。 五、政府為擴大內需、增加人民就業機會,積極推動BOT案,而台中市更進一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鼓勵民間自提重劃案的成效得以通案更是有目共睹,故參酌增修如提案條文,以供台北市社子島或其他縣市相關案件適用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