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歐珀
陳歐珀
楊曜
楊曜
林佳龍
林佳龍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潘孟安
潘孟安
劉櫂豪
劉櫂豪
劉建國
劉建國
黃偉哲
黃偉哲
吳宜臻
吳宜臻
陳其邁
陳其邁
蘇震清
蘇震清
陳節如
陳節如
薛凌
薛凌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唐山
陳唐山
蔡煌瑯
蔡煌瑯
林淑芬
林淑芬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一、直轄市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投票現況,使檢調單位以全程錄影民意代表之投票行為,並針對其疑似亮票行為,於選後進行約談、傳喚及偵辦,應將中央及地方之正、副議長選舉規定趨於一致性,以滅少及避免其侵擾。 二、為使中央及地方正、副議長選舉趨於一致性,使各級民意代表之投票規範,應參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國會自律之精神,才能減少弊端,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