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歐珀
陳歐珀
楊曜
楊曜
林佳龍
林佳龍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薛凌
薛凌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智傑
許智傑
吳宜臻
吳宜臻
蘇震清
蘇震清
林淑芬
林淑芬
何欣純
何欣純
陳其邁
陳其邁
陳唐山
陳唐山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節如
陳節如
李俊俋
李俊俋
潘孟安
潘孟安
李應元
李應元
蔡煌瑯
蔡煌瑯
劉櫂豪
劉櫂豪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 依法停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應繳回停職期間領有之半數本俸(年功俸)。 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 第二十一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 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
一、新增第四項。 二、現行規定造成公務員涉貪停職期間仍可領半薪,且一旦判刑確定竟不必繳回已受領之本俸。爰新增修正第四項,公務人員一旦刑事確定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須繳回停職期間所領之薪俸。 三、原本第四項及以下,依次序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