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秉叡
吳秉叡
蔡其昌
蔡其昌
黃文玲
黃文玲
陳其邁
陳其邁
陳唐山
陳唐山
田秋堇
田秋堇
李俊俋
李俊俋
吳宜臻
吳宜臻
葉宜津
葉宜津
楊曜
楊曜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昆澤
李昆澤
劉櫂豪
劉櫂豪
林淑芬
林淑芬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醫病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與醫護人員之人身、執業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並應主動偵辦。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一、本條修正。 二、鑒於醫療院所暴力頻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行為時之人身安全受損將危及病人就醫品質,爰此增訂納入醫護人員人身與執業安全保障。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罰者,醫療機構與主管機關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本條修正。 二、醫療院所醫護人員慘遭家屬等人士施暴事件頻傳,醫護人身安全自顧不暇,更恐危及病患就醫品質與醫治黃金時間,講師生命危急性陷入更高風險。 三、台灣急診醫學會所進行問卷調查結果發現,近90%醫師曾受威脅,37%曾親歷暴力攻擊;73%護士曾受威脅,36%曾遭暴力攻擊。醫療院所醫病環境亟需法令配套修正以保障醫病安全。 四、一旦行為人之行為該當本法第24條第2項所定「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要件,則不論行為人同時該當《中華民國刑法》普通傷害罪、重傷害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公然侮辱或毀損罪之客觀構成要件,原則上,行政機關即應依《行政罰法》第26條所定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與「刑罰優先於行政罰原則」,將案件移送管轄司法機關進行偵辦與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為告發,爰此,醫療院所主管機關於獲悉訊息後亦有依同法第242條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發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