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田秋堇
田秋堇
蔡其昌
蔡其昌
許添財
許添財
黃文玲
黃文玲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楊曜
楊曜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其邁
陳其邁
吳宜臻
吳宜臻
劉櫂豪
劉櫂豪
陳唐山
陳唐山
何欣純
何欣純
林淑芬
林淑芬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一、未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受贈收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捐贈。 三、捐贈之政治獻金經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四、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但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 五、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一。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第十九條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一、未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受贈收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捐贈。 三、捐贈之政治獻金經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四、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但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 五、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二。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無法獲得政黨補助款之小黨,主要收入大多來自捐贈收入。對政黨捐贈給予減稅優惠之得票率門檻,自百分之二適度調降至千分之五,有助於小黨生存發展,可促進民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