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秉叡
吳秉叡
蔡其昌
蔡其昌
黃文玲
黃文玲
陳其邁
陳其邁
吳宜臻
吳宜臻
楊曜
楊曜
田秋堇
田秋堇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唐山
陳唐山
李俊俋
李俊俋
薛凌
薛凌
李昆澤
李昆澤
劉櫂豪
劉櫂豪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以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為常業者,其損害國民生命健康程度勢必更為嚴重,其惡性更為重大。爰參照刑法常業犯之規定增訂如第二項並加重其刑責。
第八十三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八十三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以販賣常業者,其損害國民生命健康程度勢必更為嚴重,其惡性更為重大。爰參照刑法常業犯之規定增訂如第二項並加重其刑責。
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個月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法律罰則過輕,與不肖業者殘害國人健康之違法行為所獲暴利不符比例原則。相關犯行層出不窮,造成國人恐慌不安,政府應嚴格為國人健康把關,非提高刑責與罰鍰,難收遏阻之效。
第八十六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六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罰則過輕,與不肖業者殘害國人健康之違法行為所獲暴利不符比例原則。相關犯行層出不窮,造成國人恐慌不安,政府應嚴格為國人健康把關,非提高刑責與罰鍰,難收遏阻之效。
第九十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第九十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法律罰則過輕,與不肖業者殘害國人健康之違法行為所獲暴利不符比例原則。相關犯行層出不窮,造成國人恐慌不安,政府應嚴格為國人健康把關,非提高刑責與罰鍰,難收遏阻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