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零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蔡其昌
蔡其昌
何欣純
何欣純
劉櫂豪
劉櫂豪
葉宜津
葉宜津
黃文玲
黃文玲
陳其邁
陳其邁
陳唐山
陳唐山
吳秉叡
吳秉叡
田秋堇
田秋堇
李俊俋
李俊俋
吳宜臻
吳宜臻
李昆澤
李昆澤
林淑芬
林淑芬
楊曜
楊曜
許添財
許添財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零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 妨害醫護人員進行醫護行為,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新增。 二、醫療院所醫護人員慘遭家屬等人士施暴事件頻傳,醫護人身安全自顧不暇,更恐危及病患就醫品質與醫治黃金時間,講師生命危急性陷入更高風險。 三、台灣急診醫學會所進行問卷調查結果發現,近90%醫師曾受威脅,37%曾親歷暴力攻擊;73%護士曾受威脅,36%曾遭暴力攻擊。醫療院所醫病環境亟需法令配套修正以保障醫病安全。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 在醫療院所,施強暴脅迫,妨害醫療機構運行,致生危害於公共安全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條新增。 二、醫療工作環境日益惡化,屢傳醫療人員遭病患或家屬暴力相向,聚眾向醫護人員施暴威脅讓醫療環境與醫病關係陷入緊張不安,等同製造公共危險。
第三百零九條之一 於醫護、消防及救災人員執行勤務時,施以公然侮辱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新增。 二、醫護人員執行醫護行為即使屬天職,但部分病患與家屬對醫護行為不滿時即施以人身侮辱,造成醫護人員身心極大壓力。醫病關係緊張,已造成醫護從業人員流失,為維護醫護基本尊嚴,增訂本條文俾以期待改善醫病關係與醫療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