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 妨害醫護人員進行醫護行為,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本條新增。
二、醫療院所醫護人員慘遭家屬等人士施暴事件頻傳,醫護人身安全自顧不暇,更恐危及病患就醫品質與醫治黃金時間,講師生命危急性陷入更高風險。
三、台灣急診醫學會所進行問卷調查結果發現,近90%醫師曾受威脅,37%曾親歷暴力攻擊;73%護士曾受威脅,36%曾遭暴力攻擊。醫療院所醫病環境亟需法令配套修正以保障醫病安全。 |
|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 在醫療院所,施強暴脅迫,妨害醫療機構運行,致生危害於公共安全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本條新增。
二、醫療工作環境日益惡化,屢傳醫療人員遭病患或家屬暴力相向,聚眾向醫護人員施暴威脅讓醫療環境與醫病關係陷入緊張不安,等同製造公共危險。 |
| 第三百零九條之一 於醫護、消防及救災人員執行勤務時,施以公然侮辱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一、本條新增。
二、醫護人員執行醫護行為即使屬天職,但部分病患與家屬對醫護行為不滿時即施以人身侮辱,造成醫護人員身心極大壓力。醫病關係緊張,已造成醫護從業人員流失,為維護醫護基本尊嚴,增訂本條文俾以期待改善醫病關係與醫療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