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李貴敏
李貴敏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學聖
陳學聖
廖正井
廖正井
徐少萍
徐少萍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邱文彥
邱文彥
陳碧涵
陳碧涵
林郁方
林郁方
黃昭順
黃昭順
楊應雄
楊應雄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提供原住民幼兒入學機會。 為保障原住民族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或補助民間辦理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鼓勵、輔導或補助事項有經費不足情形,中央政府得予以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幼兒有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之優先權。 政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或接受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對於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應比照前五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 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稚園,提供原住民幼兒入學機會。 原住民幼兒有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優先權。 政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稚園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學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對於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應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一、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頒布,本條文中幼稚園用語應一律修正為幼兒園。並於第一項增列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非營利幼兒園。 二、依據101年1月內政部資料顯示,全台原住民族人口有逾半數居住在都會地區。為保障都市原住民幼兒的教育及照顧權利,爰增列第二項,要求地方政府應鼓勵、輔導或補助民間辦理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 三、增列第三項,授權中央政府得訂定辦法,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第二項鼓勵、輔導或補助事項。 四、修正第四項,增列原住民幼兒有就讀非營利幼兒園之優先權。 五、修正第五項,增列政府對於就讀非營利幼兒園或接受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 六、現行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項次,依序遞移為第四項至第六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