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歐珀
陳歐珀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林正二
林正二
黃昭順
黃昭順
陳學聖
陳學聖
許智傑
許智傑
林佳龍
林佳龍
黃文玲
黃文玲
黃偉哲
黃偉哲
尤美女
尤美女
吳宜臻
吳宜臻
吳秉叡
吳秉叡
蔡煌瑯
蔡煌瑯
許添財
許添財
林岱樺
林岱樺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管碧玲
管碧玲
邱議瑩
邱議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害防制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本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實施。 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為匡正稅制,破除菸捐淪為國健局濫用之小金庫之弊端,刪除第二項之相關規定,凍結菸品健康捐之調漲,並增列第五項菸捐落日條款,於一○五年起回歸相關稅制規定,由財政部統一徵用菸稅。
第六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 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五十。 前項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 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三十五。 前項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避免未成年青少過早觸及菸品,提昇警示效果,將警示圖文面積增加為百分之五十。